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渔业法。
据了解,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制定实施,2000年、2004年、2009年、2013年,渔业法经历了四次修正。这部法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渔业法共七章九十条,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渔业法明确,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主要修改内容围绕总体要求、渔业养殖业、渔业捕捞业、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
促进和规范渔业养殖
一是明确国家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生态增殖养殖,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二是加强养殖者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养殖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三是加强水产苗种保护和管理,规定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加强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四是强化养殖生产质量安全责任,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是加强养殖业生态安全保护,规定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
严格渔业捕捞管理
一是完善捕捞强度控制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分级分类批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改造渔业船舶以及申请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先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二是加强涉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治理,明确禁止“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禁止为“三无”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禁止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三是规范渔船捕捞作业活动,规定渔船不得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和作业;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的应当进行捆扎、覆盖。
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
一是建立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制度,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特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或者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二是规定国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明确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制度,根据资源保护需要,将现行渔业法中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制度修改完善为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制度,进一步强化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三是完善休禁渔区、休禁渔期制度,禁止违反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渔业船舶违反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禁止向违反前述规定的渔业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四是完善渔具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实行渔具准用目录制度,将现行渔业法规定的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修改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未列入渔具准用目录的渔具”,由负面清单管理改为正面清单管理。
强化渔业监督管理
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渔业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的执法职责以及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渔船进出港管理、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海洋与渔业杂志
